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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召开认证监管人员培训工作会议的通知
陕西省企业产品采标备案申请表
陕西省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程序
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8年上半年目标责任综合考评情况通报
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实施细则(试行)
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规定
食品用纸包装、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
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2008年度上半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的通知
定量包装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(C标志)办事指南
通 知
 
 
 
 

第一章 总则

 第一条

    为了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,推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(以下简称质检总局)网站建设,结合质检总局信息公开及网站建设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 第二条

    本规定所称的信息,是指质检总局各司局掌握的与经济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,以纸质、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。

 第三条

    除按《条例》规定免予公开的外,凡与质检总局业务相关的信息,均应在质检总局网站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。
    质检总局网站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、高效的原则,提高办事效率,提供优质服务。 

 第四条

    质检总局网站信息公开工作在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。由办公厅负责推进、指导、协调总局及各司局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;总局信息中心负责网上信息公开平台、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,网上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与分发工作。

 第五条

    质检总局各司局是总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机构,应当指定本部门处理网站信息公开事务的专职人员,负责本部门网站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。具体职责包括:
    (一)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网站信息目录及信息公开指南;
    (二)督促相关人员依据信息目录保管、维护、更新本部门主动公开信息;
    (三)受理和处理向本部门提出的网站信息公开申请;
    (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 第六条

    质检总局办公厅、监察局依据各自的职责,负责对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。

第二章 质检总局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

 第七条

    质检总局各司局应当编制本部门网站信息公开指南,指南应该包括信息的分类、编排体系、获取方式,负责本部门网站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、办公地址、办公时间、联系电话、传真号码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,方便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。

 第八条

    质检总局及各司局应当编制本网站信息公开目录,并及时更新。 总局网站信息公开目录,应当包括总局机构职能、局令公告、计划规划、财务信息、人事信息、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,以及各司局网站信息公开目录。
     司局网站信息公开目录,应包括机构职能、政策法规、相关公告、计划规划及业务信息五方面内容。同时应根据司局业务特点,对本部门信息加以分类,方便用户查询。

 第九条

    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网站信息公开目录,免予公开:
    (一)属于国家秘密的;
    (二)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;
    (三)正在调查、讨论、处理过程中的,但法律、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;
    (四)与行政执法有关,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、调查、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
         胁个人生命安全的;
    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章 质检总局网站信息公开的程序

 第十条

    质检总局各司局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内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,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通过信息报送系统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开,各司局主动公开的网站信息,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。

 第十一条(质检总局网站信息申请公开程序)

    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,向质检总局网站申请获得相关信息的,应当采用信函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负责网站信息公开的机构提出申请。
    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    (一)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、身份证明、联系方式;
    (二)所需网站信息的内容描述。
    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信息中心同各司局协商制定。总局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,听取公众对总局网站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,意见箱的设立及意见的统计汇总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。

 第十二条

    对质检总局网站信息公开的申请,属于网站信息公开范围的,可通过网站获取的,由信息中心直接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网站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其他类申请由信息中心分发给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,各司局收到申请后,应当场登记,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:
    (一)各司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,能够当场答复的,应当当场予以答复;
    (二)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;
    (三)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;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
         ,告知联系方式;
    (四)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;
    (五)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、补充申请。

    各司局答复由信息中心统一汇总后答复申请人。

 第十三条

    局依申请提供政府网站信息,应申请人的要求,可以提供打印、复制等服务。
    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、递送、传真、电子邮件、短信等形式获取政府网站信息复制件的,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。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,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。

 第十四条

    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,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,各司局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。
    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,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,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,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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